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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你拿出的证据合法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4:52 锦州晚报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因为一些事而产生矛盾。有的时候矛盾升级,而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均不让步,就只好法庭上见了。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逐渐懂得了谁主张、谁举证的道理。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也千方百计地搜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因此在法庭上,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拿着一摞子证据来为自己助阵的壮观景象。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尽管有理,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法官判案以及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证据无效:无法获得赔偿

  凌海市东花乡某村村民张红于1982年在本村建房四间,后在房的东侧墙外砌筑了护坡墙。

  1997年,村民王博紧挨着张红房屋东侧新建房屋。而该村村委会决定双方之间的延长空地由王博使用。

  2000年,张红以归还空地、赔偿损失为由起诉,将王博和村委会告上法庭。

  凌海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家护坡以及所对应的空地已确权由原告使用,但该空地是为方便维护和加固大山墙而由原告使用的,并非让其人从事生产和经营。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赔偿其应得的间接效益损失法律不予以支持。2000年12月15日,凌海市法院因张红所提出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驳回了该项请求。

  2001年8月23日,张红上诉中级法院,提出二被告应当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土地少收入款4354元等其他赔偿共计21000元。同年8月28日,凌海市东花乡政府作出处理意见,该一米空地归张红使用。而中级法院去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伟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对于本案,首先张红要能够证明对方所侵占的空地,自己是否有所有权、为何用途;其次待得收入的价值应当有科学依据。例如,如果耕种农作物,农作物收入应当有评估或鉴定;如作为其他用途,也应当有损失数额的依据。本案当事人未提供任何依据,仅仅凭借一个村民手写材料证明,不能足以证明损失的数额,证据力是微弱的,也是无效的,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张红不能获得其提出的赔偿。

  满身证据未必都有效

  中级法院丁景宇法官告诉记者,一般市民们嘴上所说的“证据”,在法院的法官面前属于证明材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那些证明材料只有具备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具有证据力,才能有可能成为真正的证据。还尚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官来确认其效力。否则材料再多,如果不具有证据力或证明力,都是无效的。这也就是市民们常说的,“满身都是证据,为何法官不采纳”的原因。

  借条:谁借钱、谁写条、谁签名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而在实际诉讼中,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这三种证据在法院的“出席”机会相对较多。

  而在书证中,涉及借条的案子比较多,而写借条的时候要遵循谁借款,谁写欠条,谁签名的原则。

  例如市民刘刚借给孙强5000元,欠条是由刘刚所写,但签名由孙强完成。但过了一段时间,孙强去世了。当刘刚手持孙强签名的欠条向孙强的妻子乔丽要钱时,乔丽以不知道此事、欠条不是孙强签名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刘刚将乔丽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查,刘刚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一个欠条,再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借款人确为乔丽的丈夫,同时因无法证明签名为孙强所写及取得对比检验材料以及进行笔迹鉴定,刘刚所持有单一欠据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刘刚败诉,也没有得到自己想得到的5000元。

  私自录音、录像:效力有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视听资料也可能存在伪造、编译、剪辑等情况,其真实性也大打折扣。因此当做证据时,视听资料必须无瑕疵,需征得对方同意录音或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无利害人证实其是现场资料,同时还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因此视听资料的法律效力是很弱的。

  陈伟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郑林称,其有不光彩的把柄落在唐华手中,于是唐华打电话与郑林见面并让其拿钱买把柄。由于害怕自己的事情败露,郑林被迫写下欠唐华10000元钱的欠条,但郑林暗自将二人的谈话录了下来。事后郑林拒绝还钱,唐华以欠条将郑林告上法庭,要求其还钱。郑林用录音带作为反驳证据,证明自己不欠唐华的钱,唐华矢口否认。

  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合法收集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用作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进行的录音、录像是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的,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录音、录像所反映的确实是事实也不能具有证明力,同时郑林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敲诈事实成立。因此法官没有支持郑林的抗辩理由。

  证人证言被确认:具备仨条件

  在英美法等国家,有谚云“无证人即无诉讼”,可见证人证言地位的重要性,但证人证言被采纳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要得到采纳和采信,一是要具有形式合法性,除非具有法定的例外情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二是证言具有真实性,无疑点矛盾之处;三是有其他的证据佐证。

  陈伟告诉记者,以前发生过这样的案子:一个村子里的罗浪和胡文因为言语不和而打在一起,其中罗浪被打伤。罗浪将胡文告上法庭,要求胡文进行赔偿,同时拿出同村李宵的证言,想证明自己身上的伤是胡文打的。但在法庭上胡文提出,罗浪的这个证人当时没有在场,而且没有出庭作证,罗浪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证人在场,因此法官将这个证人证言认定为无效证据,法院不予以采纳。

  (文中除陈伟、丁景宇外,均为化名)

  作者:辛建华 刘津津 记者姚琦东

  (来源:锦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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