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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尴尬必须直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6:26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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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尴尬必须直面(图)
师振黎副教授

  将“禁止性骚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似乎已经尘埃落定,在欣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它一路走来的踉跄步伐:2001年12月22日,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日前在西安审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性骚扰”一词在我国社会中流传多时后首次进入了法律视野;

  2003年11月,海淀法院对北京首例性骚扰案进行一审宣判,由于原告雷曼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焦斌对其有性骚扰行为,法院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斌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只能归属于名誉权范畴……

  类似存在争议界定不清的事还有很多。

  在这一路的跌跌撞撞中,不断的受伤、失败让我们对性骚扰的立法有些彷徨、疑惑了:

  疑问一:道德的,还是法律的?

  许多女性碰到性骚扰时,第一反应通常都是:“我怎么这么倒霉!”然后就是在心里狠狠地骂道:“这人真没道德!”许多人都将性骚扰归结到了伦理道德的范畴,对是否应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持保留态度。云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教授、性学专家师振黎女士对此有着自己的看法:“将禁止‘性骚扰’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方面可以让那些有不良性企图或正在实施不良性企图的人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他们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那些准备包容性骚扰行为的女性认识到虽然在对性的权利构成侵犯的各种行为中,性骚扰处于最轻微的层面,但仍然是触犯了法律,包容他们就是在姑息养奸。”

  疑问二:性骚扰只针对女性?

  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很多人对“平等”两个字产生了怀疑。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的赖建东律师就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的仅仅是妇女的权益,如果男性受到了性骚扰是不是也要施用该法呢?未成年女性不能算作妇女又应当施用什么法呢?随着社会的宽容,同性恋也会随之浮出水面,到那时来自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呢?我觉得最合适的就是将‘性骚扰’写入《民法通则》里,保障所有人的权益,这才能体现法律公平的原则。”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贺平却认为将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目前最可行的办法。她说:“法律除了准绳的作用,还能起到倡导的作用,将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告诫人们性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倡导一种干净的交往方式。法律本不应该只保障某些人的利益,但因为女性处于弱势群体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通过法律的杠杆作用起到平衡的目的是目前缩短性别差异最好的方法。”

  疑问三:取证难无望突破?

  2003年曾经被好事者戏称为“性骚扰官司年”,性骚扰官司轰轰烈烈开场,却惨惨淡淡收场。不同的地点,不同的人物,不同的情节却有着共同失败的原因:证据不足。取证难已经成为了性骚扰立法和日后审理的瓶颈。“我国诉讼法上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说,如果你诉讼某人对你进行了性骚扰,你就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来。但性骚扰主要发生在一些私密空间的两个人相处中,所以一般没有人证,如果没有达到性侵害的程度,物证也可能没有。而通过非正常渠道得到的录音、摄像在法律上又不认可,这就让诉讼之路异常艰难。所以现在好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让被诉方承担起举证的责任来。”赖建东律师说。

  疑问四:处罚,该道歉还是……?

  “性骚扰虽然写入了法律条文里,但目前看来,我觉得还不可能有很好的效果,至多起到一种警示作用。”赖建东律师说:“因为这种禁止性条款没有对性骚扰的定义与处罚做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日后的具体执行上,可能就会在性骚扰言行的认定上遇到难题,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言行才是性骚扰,构成性骚扰的又该如何予以处罚,道歉还是赔偿精神损失?赔,又该赔多少?按什么标准赔?我想,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个很长的摸索阶段。”

  疑问五:禁止性骚扰,单位有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中明确提出了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行为,主要的依据就是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和妇女人权研究中心共同研究的成果:在对近3000个调查对象调查后,结果显示,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比例相当高,由于这种性骚扰取证困难,建议在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和强化雇主的责任,以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一旦这样实施,就意味着单位在禁止性骚扰中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这会不会让骚扰者规避了大部分的风险,而将这种风险转嫁到单位头上?而且不同体制的企业有不同的情况,比如在一家外资企业的外国人认为拥抱是表示友好的行为,而当中的中国人又认为拥抱是一种性骚扰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要制定出两套行为准则呢?这会不会又陷入了一盘散沙的局面呢?”师振黎女士表示了这样的担心。

  猜测和担心还在继续着。所有的顾虑也许只有等到法律真正完备的那一天才会消失,但我们要看到的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希望始终伴随着我们左右:2003年8月8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首例性骚扰案尘埃落定,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施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03年10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前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3年11月,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纠纷一案有果。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

  性骚扰下属被免职

  2002年3月《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一位副厅级领导因不断对一名女下属性骚扰,被有关部门免职。

  这位副厅局级领导,系重庆市某名牌大学博士生,前年就任该职。经有关部门查实,该领导经常以关心工作为由,到相邻的这位女下属办公室表示“关心”。女下属始存感激,后发现对方频频涉及感情隐私,才不得不想尽办法回避。

  2001年5月,女下属好不容易寻找借口,不再与该领导办公室为邻办公。不料,该领导竟继续给这位女下属打手机、传呼和办公电话,后来还将电话打到对方家中骚扰。

  查证的事实显示,从2001年11月中旬到2002年1月初,该领导除将电话打到女下属的手机、办公和家庭电话外,还向这位女下属打传呼近300个,倾诉相恋之情。尽管女下属多次正告别再骚扰,对方却不以为然,以至女下属不得不拆除办公内线电话。

  2002年1月8日,这位女下属愤然向有关部门举报。调查中,该领导承认骚扰这位女下属,但同时辩称只是“善意的骚扰”。

  曾佳/文 田鸿/图(滇池晨报·都市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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