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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首先要破除立法谋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9:03 人民网

  张静

  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然而,在以往的立法行为中,立法谋私现象一度存在,对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是立法谋私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谋私的“病灶”。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力图通过立法谋取部门私利或集团私利,以至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成为某些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的谋私工具,而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

  如何遏制立法谋私现象?实行“开门立法”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开门立法”是立法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的必由之路,也是立法谋私现象的致命克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实践证明,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法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防止显失公正的“劣法”产生。

  事实上,近年来,从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向民众征集建议,到法律草案制定后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再到法律制定过程中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立法机关纷纷向民众打开大门,集中民情、民意、民智,“开门立法”日益受到立法机关的青睐。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也越来越便捷,范围越来越广,热情越来越高,规范性越来越强。也正因为立法过程中充分集中了民情、民意、民智,使得立法针对性更强,质量更高,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开门立法”的过程,是广大公民参与和监督立法的过程,是民情、民意、民智的汇聚过程,也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凝炼过程。将立法过程面向公民开放,在公开性的立法程序保护下,公民才有可能成为最基本的立法主体,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最紧密结合,而立法谋私现象也才能最终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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