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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整顿也应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0:13 红网

  近几天来,“肯德基”有5种主要产品被检测出含有“苏丹红1号”的消息公布以后,网上有不少帖子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为了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应责令中国的所有“洋快餐”企业“停止营业”,接受全面、细致的检测。但是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是冷静、客观的处理方式,即:有问题的品种停止出售,其他品种继续正常营业。对这一做法,我非常赞成。

  可是仔细想一下,事情就有所不同了。假如类似“肯德基”的事情不是发生在世界知名品牌身上,而是出现在国内的某个企业,大概就是另一种命运了。因为某个企业一旦发生较严重的问题,我们过去的一贯方式是,责令其“停产整顿”,甚至殃及同类的企业。比如,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消息:某地发“矿难”了,当地政府就下令: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某地烟花爆竹企业发生爆炸了,当地的所有同类企业也要“一律停产”,进行安全检查或“整顿”。等等。至于谁有权力让企业停产?根据法律的那一条、那一款让企业“停产”?一是政府部门不去多想,二是被“停产”的企业,或大或小的确实有“毛病”,也不敢多问。

  “企业停产”最直接的结果是造成经济损失。像“肯德基”这样的世界连锁企业,有消息称,仅在中国大陆就有1200多家分店,仅这次被“停止出售”的5种产品,在3月17日至3月20日的4天时间里,就损失约2600万元人民币,如果都停业接受检测的话,损失将会更大。而我国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同样属高利润的行业,从所有制来看,有相当多的都是民营企业,如果“停产”以“天”为单位计算,也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对这些损失应当有个说法,就是由谁来赔偿呢?可是,一方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一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一方是全国、全世界都十分关注的“致癌物品”“特大矿难”,一方是仅涉及企业利益的经济损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又有那家企业敢提这一问题呢?

  谁有权力让企业停产?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外资也好,内资也罢,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私有的、股份制的,只要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我们的社会就应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如果企业在经营中真的出现问题,也应依法行事,检查、处分、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才是正理。

  企业发生重大问题,采取“停产”的措施,甚至连带同类企业,是政府或执法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意识还很淡薄。现在,我们对于已经习惯了的“停产整顿”、“停产检查”、“停产达标验收”等,应当重新认识。应当看到,那样的做法最大的“收效”是制造了舆论效应、轰动效应,是暂时树立、提高了政府的权威,表面上看对某种问题非常重视,而实际上这种行为与法无据。

  无论出现多么复杂的局面,都要依法行政,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基层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期盼“停产整顿”、“停产检查”一类的字眼在我们的视野中消失。(稿源:红网)(作者:李季平)(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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