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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民工与城市共生共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5:25 中国青年报

  本报深圳3月22日电

  数百万以青年人为主的农民涌入深圳务工,向深圳市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怎样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委、市政府认为,农民工的权益是否有保障,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漠视这个人数庞大的群体的利益,就会受到惩罚,因为一个不和谐的社会不可能持续发展。

  农民工的权益突出表现在工资问题上。近一年来,深圳市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不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进一步深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制体系和长效机制,使深圳日益成为一座农民工与城市同心同德、共生共荣的城市。

  老板欠薪逃跑 政府部门先垫付

  老板欠你的工钱你该怎么办?在香港,你随便问一个员工,他都会回答:“找劳工署,劳工署调查后会为我垫付欠薪,然后再依法向企业追索。”深圳借鉴这一经验,建立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新模式。

  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深圳龙岗区一玩具厂,正在加班的工人们发现,老板及其家人都神秘地失踪了。此前,全厂上千名员工已两个月没有领到工资,欠薪数额高达300多万元。但工人们并不害怕,更没有闹事,因为他们知道,深圳市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面规定,老板逃跑了,职工可以找政府垫付工资,然后再由政府向企业追偿。最后,龙岗区政府按照有关条例,紧急启动劳动纠纷应急机制,仅一周时间,就将300多万元的欠薪全部发放到员工手中。

  在内地,深圳是最早通过立法解决欠薪问题的城市。早在1997年1月1日,深圳市就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建立了“欠薪保障基金”。据统计,深圳市已为264家欠薪企业垫付欠薪,涉及员工3万多人,垫付金额达3733万元,保障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欠薪保障基金由深圳市政府向企业收取。《条例》明确规定:每年每户企业应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70%,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破产或濒临破产、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政府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员工工资。

  但《条例》也有不足。作为特区立法,它只适用于特区内,宝安、龙岗两区只是参照执行。

  今年,深圳对《条例》进行了修改,2月24日,深圳市三届人大36次会议召开,该《条例》被提交会议审议。

  新的欠薪保障条例名称改为《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效力拟覆盖全市。新《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欠薪保障机制再次进行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同时,员工密集的“三来一补”工厂,也被纳入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原《条例》规定,欠薪保障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但深圳大量的“三来一补”工厂(即利用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地位,在香港接生产订单,到珠江三角洲加工,赚取人工、原料、地租等成本差价的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企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没有被包含在法规之内,而这些工厂恰恰是欠薪的多发点。

  新《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三来一补”工厂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条例》同时明确规定,劳动部门决定是否垫付欠薪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垫付欠薪后,员工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以维护欠薪保障基金的安全。

  推行劳资关系四级预警制 企业欠薪两个月要戴“红帽子”

  在依法应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同时,深圳市还推行劳资关系四级预警制,企业欠薪两个月以上要戴“红帽子”。

  在深圳,企业如果拖欠员工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被员工有效举报3次,或者擅自延长工作时间每天超过3个小时,就要被挂上“红色”预警信号,表明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如果欠薪一个月以上,或者工资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企业就会被挂上“黄色”预警信号,表明企业劳资关系比较紧张;存在一般性劳资矛盾的企业,则被挂上“蓝色”预警信号;劳资关系和谐的挂“绿色”信号。

  同时,欠薪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交给工商等部门,企业不能通过工商年审,只有补发了员工工资后,才能继续经营。四级预警机制使劳动部门的工作由“救火”转变成“防火”。

  深圳华之巨科技有限公司有员工1700人,在排查中被发现存在没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不达标的问题,劳资关系紧张,被挂上了“红色”预警信号,劳动部门发出了限期整改的指令书。挂上“红色”信号后,该企业将加班费由原来的每小时2.4元提高到4.3元,同时采取轮班制的做法,减少了加班时间,现在该企业被摘掉了“红帽子”,员工队伍稳定。

  企业欠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负责人要受重罚

  “宝安区松岗镇千禧制衣厂强迫工人严重超时加班,员工经常加班到深夜十一二点,每个月加班达150个小时,加班一整夜却只补偿1元钱,‘五一’长假只让员工休息一天。”去年“五一”期间,该厂员工忍无可忍,向媒体投诉,《深圳商报》予以报道。

  执法人员开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对千禧厂的工资表、考勤卡、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银行回单等资料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取证后,针对该企业种种侵犯员工利益的行为,宝安区劳动局作出对企业罚款96万元的处理决定。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完整的工资支付法律规范文本,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遭遇了尴尬:他们只能依照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开展工作,但现实与1995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官员说:我们去发达国家,向人提起中国企业的欠薪问题,人家感到不可理解,他们认为企业欠薪就该停业了,就应该进入破产倒闭程序,如果欠薪的企业还在经营,那就是诈骗。最典型的是,如果问香港老板为什么在香港不敢欠薪?他会回答说,欠薪不仅要罚款,而且还要坐牢啊。再问他为什么在内地就敢欠薪?他会回答,因为欠薪没有什么风险,只有好处,可以增加我的流动资金,员工的钱在我的手里,有利于我的管理。

  令人欣慰的是,深圳见贤思齐,正在减少、乃至杜绝企业欠薪有利无弊的荒唐现象。

  2004年12月1日,酝酿时间长达5年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最实质的部分就是重罚欠薪企业。《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除补足低于部分之外,必须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欠薪企业除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外,还要支付拖欠或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未制作或保存工资支付表、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可罚款1万至5万元;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可罚款3万元至5万元;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出“标准工资”概念 企业不能再让员工白加班

  《劳动法》只规定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多少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理解不一,导致员工加班加点后所得的工资报酬,低于应得的工资报酬。为解决这个问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提出“标准工资”概念,以之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按照条例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300%支付。

  深圳市政府正在酝酿大幅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2005年度最低工资调整方案》,月工资特区内由610元调为690元,增长13.1%;特区外由480元调为580元,增长20.8%。今年3月上旬,深圳市召开了2005年度最低工资调整大型论证会。

  1994年7月,深圳市人大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7年5月进行了修订。8年过去,《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

  目前,深圳市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劳动合同条例》。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加大处罚力度。

  作者:记者 李桂茹 通讯员 米国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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