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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链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5:50 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23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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