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消防产品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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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2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律师同志:我是一个装饰材料的经销商。 2004年8月份,两名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时,指出我的店铺里摆放的易燃物品过多,要求我购置一些消防器材以保证安全。我就从一个个体户那里买了四具灭火器放在了店里。2004年11月23日,不知哪位顾客在店里吸烟后扔下烟头,引着了一些易燃材料。我赶紧拿来放在旁边的一具灭火器,启动开关将喷嘴对准火苗。但灭火器并没有喷出泡沫(标签上写的是泡沫灭火器),只是流出了一些液体,四具灭火器都是这样。后来火越烧越大,给我造成2万元的经济损失。 后来,消防人员鉴定说,这几具灭火器都没有生产许可证,是假冒产品。我打算向灭火器销售商索赔我的损失,不知可不可以? 读者郑康郑康同志:根据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这几具灭火器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没有生产许可证,按照《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由消防机构责令销售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您可以以此规定为依据向销售者索赔。 律师祝恺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