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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罢免这个公司经理(老王说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姜振军 施广权 王永钢

  日前,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颇有意思的案子:该县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对另一家法人企业发出了人事任免通知,免去该公司的经理,同时任命了新的公司经理,此举造成一个公司拥有两个公章的窘境。被免的一方认为,对方企业损害了自己公司的权益,要求对方撤销所发的文件。而发文件的企业认为,这是政府授予自己的权力。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据建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三建公司)的老职工周为江介绍,三建公司是1987年经建湖县计经委批准成立的,性质是城镇集体企业。1992年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由干部职工投股88万元注册设立了建湖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公司),由广厦公司接受三建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和在册职工,租赁使用三建公司名称、资质和全部固定资产,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运作。

  但是2005年2月28日,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业公司)发了一个《关于胡习付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了三建公司管俊林的经理职务,“被任命的新经理上任后,在现有公章仍然使用的情况下,于3月2日在当地的《盐阜大众报》上以三建公司的名义刊登了公章遗失声明,并启用了新印章,这样三建公司就有了两枚公章。最让三建公司的员工感到意外的是,三建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也在3月4日的《盐阜大众报》上被刊登了作废的声明,公司的工作顿时处于混乱状态。”周为江这样告诉记者。

  那么建业公司为何会免去三建公司管俊林等的职务呢?据建业公司现任总经理孙留成介绍,三建公司是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具有副局级建制,隶属于建湖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它完全是由政府投资的。1992年,为了方便对全县建筑业进行管理,县里成立了一个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建筑工程总公司,来管理全县的建筑行业,后来又成立了建工局,实行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9年,为了响应国家的政企分开制度,建工局和建筑总公司职能分开。到了2000年,为了发展需要,建筑总公司就“改头换面”为建业公司,现在的建业公司也就是当时的建筑总公司。为了证明建业公司的管理职能,孙留成总经理拿出一份1999年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记者看到,这份会议纪要中有这样的内容:5月5日下午,常务副县长曹友琥召集县政府办、人事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工局、建筑总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就县建工局和建筑总公司的职能的确定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题会办……文件的第二大点是这样描述的:县建筑公司、二公司、三公司、三分公司和装潢公司划归县建筑总公司管理。

  孙留成总经理认为,建业公司有国有股和法人股,它直属于县政府,目前是国有企业控股性质,还有政府管理职能在里面,因为政府没有发任何与1999年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相反的文件来取消建业公司的管理职能,所以公司只能对三建公司进行管理,当然包括人事任免的权力。

  这桩公司法人任免案,法院自会有最终的判决。而这条新闻之所以能引起我的兴趣和关注,是因为有其典型性和启示意义。从记者采访了解到的情况看,这桩公司法人任免案纠缠的焦点在于产权不明晰,就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的郭霞普副主任律师所言,此案是由三建公司改制的不彻底造成的。郭律师认为,三建公司虽然是集体企业,实际上它的资产是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以它的厂长、经理应该由投资的股东选举产生。我想,假如在三建公司改制的当初,就解决好产权归属问题,可能就不会有这样叫几方都不开心的官司了。而解决好产权问题,一个是要剔除现在在改制中还大量存在的“行政思维”,二是要在《公司法》的框架内严格和科学地运作相关事宜,否则像盐城这样的法人任免官司还会发生。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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