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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国土部的法治意义(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赵继成(3月22日《东方早报》)

  3月18日,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宣判,国土资源部败诉,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农民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从行政级别和人力、财力、知识水平等方面来比较,案件中的原告即150名农民与被告国土资源部相比,相差甚远,两者根本没有办法作相似性比较。从另一个角度看,作出判决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只是一个地方性的法院,比起案件中的被告国土资源部,同样没有办法在级别和资源占有量上相比较。

  然而,社会的进步性恰恰体现在,法律预制了所有的社会主体以平等而无差异的诉讼地位———你可以是总统,他可以是流浪汉,但如果你侵害了他的法定权益,他就可以作为和你一样平等的主体,对簿公堂,起诉你;法律同样预制了所有的法院以超脱的审判地位———在法官的眼里,没有总统和流浪汉的差别,只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没有农民与国土资源部的差异,只有一个个具体的、神圣的权利。

  这样,法律即使没有办法保证每个人都生而享有同样的资源,却可以保证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规则来使用自己的资源。比如,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不能损害公序良俗。同样,我们无法避免各种各样的层级划分,但我们可以保有精神上和尊严上的平等———只要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诉诸法律,维护权利。

  行政有级别,人却不应有贵贱。一个现代性的法治常识再一次被践行,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这种平等可能并不是形式上的绝对相等,而是身份上和精神上的平等。要做到这一点,良好的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的法院、信守法律并愿意为权利而斗争的现代公民,缺一不可。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3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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