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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5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和谐社会必由之路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应是决策过程科学化、民主化的集中体现。在政策制定过程、执行过程和检验过程中,引入科学决策机制、公开讨论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纠错机制等,也已经被纳入决策者的视野,并产生了一些具体做法。标志着中国的公共政策选择,尤其是决策过程,已经在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公共政策方面的现有进步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涉及社会关系协调和利益取向的决策过程,如何以公民乃至社会的积极参与来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有效减少决策失误,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纠错制度,以良性互动的政策机制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仍是需要继续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

  ——《人民论坛》形成健全的机制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一般而言,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利益救济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利益救济机制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和谐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在于司法公正。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有错必纠。

  ——《经济日报》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和法治的社会。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一个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的社会决不能使人们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和谐社会需要权威和秩序,它要求,无论社会发生何种变化,始终有一个核心的政治权威,它有能力驾驭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它还要求,无论社会变化如何之大,社会生活依然遵循着基本的秩序。当然,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不能再建立在“传统的稳定”之上,而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抑制的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的稳定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和制度,没有对法律规范的充分尊重就没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解放日报》树立公民的宪法观念保障和尊重人权,彰显现代公民意识,实现公民的人格利益,构成了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也铸造了宪法的人文精神。公民作为宪法的享有者,既是构成宪法精神的要素,又是传承宪法精神的载体。在本质上,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政行为主体。传承宪法精神、步入宪政大道,需要公民领会自身的宪法价值,认识宪政理念,将宪法精神扎根心中,因此,普及宪法应当致力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塑造现代化的公民人格,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契合宪政理念的新型公民意识。

  ——《学习时报》用制度制约权力人民监督员制度着眼公民的知情权,通过在特定案件上“私权”的张扬,来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过程中,他们的权利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聘任而具体化的,表现在权利的内容上,就是提出建议意见权、接受投诉权、提出纠正意见权、对特殊案件的监督权、反映情况权、履行职务保障权、辞职权等。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检查,是这些权利的有机组合产生的综合职能,是外部权利内部化的体现和反映,它支持和强化了相对一方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作用,因而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成为公平公正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开放性特征,它使一般民众有机会成为司法权的执掌者,这一制度使精英司法与平民司法结合起来,使检察权的行使渗透着一种民主精神。

  ——《检察日报》听证制度亟须法律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也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不能充分尊重民意,使得不少听证会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有的听证会则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他们假借听证的名义,使某些违背民意的行政决定披上了“民意”的色彩,获得了虚假的正当性,严重损害了听证制度的严肃性,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为改变现状,立法机关确有必要制定《听证法》,从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代表的产生方式、信息公开、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听证会克服现有的弊端,走向规范。哪些公共事务要组织听证?什么样的人有资格组织听证?听证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往往与听证申请人关系密切;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也往往由组织听证的政府机关来指定,这种做法使一些听证会缺乏真正的民意基础。⑦4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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