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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基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6:5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编者按:和谐社会的话题正日益真切地走进我们生活和思考的空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作了6个方面的概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怎样认识和理解这些概念,要实现这些目标,政府应做些什么,公民又该具备怎样的心理准备和素养。这里,让我们一起翻阅专家的思想,以此找寻某些启发。民主法治:秩序的打造器

  民主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机制。构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治。这种机制可以自发、及时地搜寻和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不正常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维护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尽可能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与代价,以顺利渡过社会发展的阵痛期和临界点,避免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或社会风险,从而为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从本意上讲,民主,即民治,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管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在民主社会中首先应体现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即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民主要求和标准;如果不符合民主的最基本要求,那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公正性前提。这就要求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展示和平衡,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强权。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高度民主的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当把人民主权原则切实贯彻、体现于政治权力运行的始终和所有环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探索新的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与渠道,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所谓法治,即一切个人和机构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可以高于法律。在法治社会,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委托出去的权力)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各种错综复杂、流动不居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法治与民主政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离开法治,就无所谓民主政治。同时,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如果民主不复存在,法治也就荡然无存。在民主政治之下,社会共同意志应当通过法律表现出来,法律应当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体现着理性、民意、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它应当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实现人权为最高价值追求,应当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最大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与手段,应当体现自由与责任的内在均衡和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一致,应当提供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机制以及高速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同时,体现民主政治要求的正义之法应当有至上的权威,它不仅为一个社会提供基本的政治框架和法律规则,而且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证人权法案得以真正遵守实施的一系列制度设施。法治不仅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能以较少的社会代价换取社会应有的秩序、自由、公正、平等以及利益归属的均衡和效益的最大化,更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性化的社会生活样式,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对法的权威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同和信仰。这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浸满了人类历史传统中积累起来的政治经验和人文精神,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由来已久的对民主的渴望,对法治的崇拜,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终极关怀。民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关系,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融会在一起,互相促进、协调配合,既要进一步扩大政治民主,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又要积极推进法治进程,用新的法治理想、法律规范,去宣布社会转型的意义和必要性并藉此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政治法律秩序,以推动社会向更为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让民主政治阳光普照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必须尽快形成全社会对政府及政府决策的认同、对法律和法律权威的认同、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认同。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坚实稳固的基础。而这种社会认同感的形成,则有赖于广泛而真实的民主制度的存在及其运作,有赖于民主化的利益谈判与整合机制的建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首先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本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进程的推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否则,就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人民当家做主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的宪法权力则要通过每一个公民具体的宪法权利来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只有人民当家做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与保障。而加强法治建设的重点同样是依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依法制约、监督公共权力,用法治保障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基本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发掘出来,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展示。这就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利益聚合上要进一步民主化,并应加强人大制度自身的法治建设和相关的基础制度建设,尤其是应当完善选举制度,实行有较大竞争性和更具平等性的选举,使国家权力能够通过宪法规定的公开、公平的选举程序得以有秩序地平稳转移,并使人民能够通过自己手中的投票权、监督权及其他政治参与手段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地分解和配置,并使它们相互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监督制约关系,完善权力运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应建立新的更为开放和民主的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与方式,保障社会各阶层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并能对决策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实质性的影响;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此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志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得以体现和发挥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切实发展党内民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执政,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深化干部选任制度改革,完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的干部选任制度,真正把人民的意愿贯彻到干部的选任过程之中,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自由主义、任人唯亲的不良现象。加强对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把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置于严格的有效监督之下,以健全的制度和体制警示和促进领导干部清正廉洁、执政为民,防止进而消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遵从“法律至上”原则

  法治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法律预设的控制之下,法律是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唯一根据;对权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约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是人类政治经验的结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首要标志就是必须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法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鉴于近代以来,宪法肩负着将基本人权的根本价值加以规范化并对国家权力进行法律限制的特殊使命,因此,奉行“法律至上”原则,首先需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只有宪法规范得到真正遵守和实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才能成为一种政治现实,法治的价值和意义也才能得以彰显。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仅体现为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还表现在对各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地、及时地进行控制和矫正;社会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及各种不和谐问题,都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调节与解决,法律是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渠道。法律的至上权威仰赖于法律自身具有基本的正当性。法治国家不仅注重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的功能,而且同样强调法律本身应当充分体现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应当与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利益、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取向相一致。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公众心目中具有号召力和生命力,才能创设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为此,就必须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均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立法的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对立法过程的参与,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就必须使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真正得以实施。只有如此,法治的理想才能成为社会的现实,也才可以宣告“法治国家”的形成。为此,就必须严格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法律的合理性与权威性得以展现。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表现,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权运行领域的基本要求。它强调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执法程序以及立法目的和精神进行。作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者,行政机关担负着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在各项国家权力中,行政权的涵盖面最广,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执法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最大。在我国现阶段新旧体制转轨期,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会由于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和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业务水平、道德修养乃至文化素质等方面严重参差不齐而大大增加,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危险的现实,从而使依法行政原则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程序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制。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司法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公开性、裁决的权威性等特点,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按照法治社会的政体设计,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司法的不公正造成的是公民最终的救济手段的丧失。对公民来说,对法律是否公正的直观印象首先来自于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感受,甚至会把司法公正直接等同为法律公正。司法公正强调司法机关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只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被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等。把理想熔铸于现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不断提高的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是一个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是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和力量得以充分涌流,人们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社会生活,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形成一种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生机勃勃的社会。显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精神旨趣与民主法治的价值诉求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战略构想实际上预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起点与归宿。要构建这样一个和谐社会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整个社会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值得强调的是,当我们把民主与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予以高度关注的时候,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将其沦为诉诸情感而不是诉诸理智的浪漫话题。民主与法治,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有关合理化统治的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具有特定目的性规定的价值判断问题;一个斑斓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的形成既需要事先的理性设计和政府主导性的积极推动,更仰赖于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点点滴滴的经验积累,仰赖于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全社会的身体力行。在社会对民主法治的内在价值缺乏基本体认的情况下,很容易在工具主义的支配下,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成为一种追求时髦的舶来品,而缺少驾驭权力过程、保障基本人权的内在品质。因此,任何对民主法治问题的讨论都不能回避价值层面的考量,不能不认真思考民主法治是否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认知的生活方式。同时,还应当力求在科学认识与改革实践的平衡之上,把客观的经验性研究和理想的目标模式、冷静的理论思考与热诚的改革指向紧密结合起来。只有把民主法治的理想熔铸于现实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之中时,它才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产生巨大的辐射作用,从而成为社会政治法律秩序维新与演变的强大动因。⑦4

  苗连营,河南延津人,1965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李培才,男,河南南阳人,1973年10月生,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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