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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下放烟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7:34 水母网

  水母网3月23日讯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现在开始,我市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可就近到市中院诉讼,不用再到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及各个领域的对外交往日趋频繁,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逐年大幅度增长。经市中院申请,省高院报请,最高院同意指定市中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这不仅大大方便了我市中外当事人的诉讼,同时也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韩素华 于君)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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