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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经营场所人身或财产受损 商家责任"推"得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7:34 水母网

  昨日,市消费者协会的一次消费纠纷调解无果而终。在这次纠纷中,消费者称就餐时钱包被偷,酒店经理则明确表示“不予赔偿”。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像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但绝大部分解决起来都是一波三折。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在经营场所人身或财产受损,经营者该不该承担责任,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消费者怨言多

  商家岂能一推了之

  昨日调解的这起纠纷就很有代表性:市民张女士在市府街某饭店就餐,把包挂在椅子背上,一位男青年从身旁走过,告诉张女士掉在地上一块钱,张女士低头拣时感觉背后椅子动了几下。随后,张女士看了一下背包,发现拉链已被拉开,钱包不翼而飞。当张女士惊呼抓贼时,那位男青年急匆匆地跑出饭店。张女士投诉市消协后3次登门索赔,均未得到赔偿。张女士抱怨说:“窃贼在酒店横行,顾客丢失钱包酒店就该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张女士这样在饭店、旅馆、浴池等经营场所丢失钱物的消费者对经营单位怨言颇多。家住厚安小区的万杰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某洗浴中心洗浴时,储物柜被撬,钱包被偷走,可他前后找中心负责人谈了5次,没有要到一分赔偿。更多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钱物丢失后非但没得到赔偿,还要遭受经营者“冷眼”,被认为是存心讹诈。采访中,很多市民问记者:“在消费场所消费时钱物丢失,或身体受到伤害,难道经营者就没有责任吗?”

  经营者有苦衷

  怎样才能“免责”

  记者对我市部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着实令经营者“头痛”。在上夼西路一家饭店,记者看到,大厅墙壁等醒目位置贴有提醒防盗的警示牌,有顾客将衣服搭在椅子背时,服务员也会及时罩住衣物,以免顾客衣服中钱物丢失。但服务员反映,不管怎样防范,很多顾客还会在酒后丢失钱物,顾客摔倒等意外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多家餐厅、浴室经理告诉记者,如今市民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商家都怕发生意外耽误生意,但有些突发事件确实不好处理,消费者与商家纠缠的焦点往往在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对怎样才算尽到义务,什么情况下商家可以“免责”,当事双方往往各执己见,最终消费纠纷越闹越大。

  是非自有公道

  法律为消费者撑腰

  记者咨询了消费者协会和相关法律部门,专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提出了判断当事双方责任的两项法律依据:

  经营者未尽警示和及时救助义务要担责。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经营场所有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当经营者对存在的消费隐患未尽警示、提醒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救治不当或者救治不及时给消费者造成更大伤害,经营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警示而未尽全面管理义务也应担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经营者只有警示,却疏于管理,或者是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置有缺陷,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偷盗窃等行为,法律专家指出,除偷窃方应作赔偿外,经营者如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田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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