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不能“惟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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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7:54 东方早报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为了经济目的,对一家公司撬另一家与之有经济纠纷的公司门、异地封存该公司东西的行为“现场办公”,结果被告上法庭。3月16日,郑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证行为违法,撤销该公证处作出的公证。 这种现象与我国公证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有关。但是,公证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它代表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以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当前我国公证工作依据的是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这一条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大量的公证行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繁杂的交易中,一些不诚信的人将国家证明当成了换取利益的筹码。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通过出台《公证法》,使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不再变成“阴暗下的交易”,是当前值得期待的要件之一。 《南京日报》评论部单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