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广告费支出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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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7:56 扬子晚报 |
本报讯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该标准具体执行时间自2005年度起执行。据了解,制药企业广告费原税前扣除标准为8%,这次调整将有力促进制药企业的发展和增效。(洪进 晓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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