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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被抛弃 对簿公堂分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1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王创辉 陈斯)与一男子同居20年却惨被赶出家门,陈某愤而将这个负心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共有的房产。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陈某获得22万余元房产租金补偿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

  陈某与游某从1982年起以夫妻名义在东莞市常平镇新市二街某套住房内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生育小孩。1993年,双方搬迁到常平镇新市二街另一住房内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个体生意,并积累了一定财产。1999年,陈某与游某共同出资在常平镇板石霞村新村南街建了1幢7层的楼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游某。1999年2月,双方搬迁到新屋居住。

  但不久,游某与一妇女冯某同居并导致其怀孕。2000年1月,游某想结束与陈某的同居关系,不让陈某进入新村南街的楼房居住,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兴建的常平镇板石霞村新村南街的楼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游某应补偿陈某房屋租金221674元。法院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给予支持,判处游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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