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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写保证书何以“凭空”被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18 上海青年报

  秦某出资12万刚接手唐某的餐厅后却生后悔,想让唐某解除合同并退款,唐某同意了并写下了保证书。可之后却不愿履约,称此保证书是自己受到严重胁迫而写。但唐某既无直接证据,法院又无条件做测谎试验。最后,主审法官尹法官巧妙运用了“自由心证”的方式,经过法庭调查认定唐某受胁迫成立,那份保证书无效。据悉,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都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今已生效。

  昨天,记者在杨浦法院采访时,尹法官详细介绍了他审理这起“疑案”的经过。

  本报讯(记者董巍通讯员李学兵)我刚接到这个案子时,也有些举棋不定。案件看似简单,但我多年的断案经验告诉自己,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从提交的证据来看,显然对秦某十分有利,但我总觉得唐某说自己在保证书上签字是受胁迫也非空穴来风。按照一般的做法,除非唐某有直接证据,否则就要进行测谎试验,但目前法院还没有这样的设备和技术,案子似乎也陷入了僵局。所以,我决定通过庭审调查来让案件明朗化。

  开庭那天,我让双方充分地发言、提供证据、阐明观点。当时,秦某指出,当初盘下这个店面时,对方说餐厅证照齐全,可自己后来却发现餐厅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证照。觉得被骗后,才要求唐某退还钱款,对此唐某也写了保证书为证,同意归还转让费12万元。

  而唐某则反辩说保证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而且当夜凌晨他就报了案。至于餐厅证照未办之事他也早就告诉了秦某,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转让费。对于“胁迫”一事,秦某在庭审中则表示双方尽管发生争吵,但并未对其有过暴力行为,且有证人可以证明。

  又经过详细的庭审调查,我发现唐某当晚是孤身一人前往秦某的餐厅内,当时秦某餐厅有数名他的朋友在场;其次,唐某在秦某餐厅协商事宜从晚上9点一直到第二天凌晨0点30分;另外,唐某上厕所时秦某的朋友也紧跟其后,而且保证书内容由秦某所起草,唐某只是签字。唐某在签字后半小时即凌晨1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这些疑点和事实的综合,我认为,唐某在秦某有主导控制权的场所,就是否同意归还转让费发生争执,长谈达3个小时直至凌晨,期间连上厕所也被跟随之情形下,其内心产生恐惧的可能性较高,由此而签字的可能性也很大。据此,我最后判定唐某受胁迫为事实,此保证书无效。

  在法院审理类似胁迫案时,通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但在断案时又不能光看表面情况,法官还要从众多线索中归纳出必然性的逻辑关系,才能合理合法断案,维护当事人权益,这就是常说的“自由心证”。此做法的运用需要法官有很强的专业素质和审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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