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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三方监管死灰复燃变脸两方 千亿资金暗流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33 新华网

  谋求暴利的地下力量,永远有自己的潜规则。

  2004年被证监会宣判死刑的“三方监管”,现在正以变种的方式,在券商营业部再度地复制、滋长。

  三方变两方

  李江,深圳一长期出没股市者,手中有近千万资金。

  “‘三方监管’其实从来就没有真正停过”,3月19日,在一家僻静的茶楼,李江平静地略带嘲讽地对记者说,“只是现在改头换面,我们叫‘两方监管’。”

  “我就以‘两方监管’的形式放了200万”,李江轻描淡写地说,“我觉得没什么危险的,就我的经验来说,放500万元以下基本上还是比较安全的。”

  自从去年10月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北京京西宾馆对全国36位证监局局长宣布全面停止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以来,外界以为“三方监管”已经死亡。

  “三方监管”是证券公司客户融资的一种形式,通常是指,甲方(资金委托方)、乙方(资金受托方)有一定证券(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甲方在愿意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一定的资金,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乙方将资金及证券存入/托管入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操作,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由于“三方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券商以监管方的身份强行平仓常常引起法律纠纷,目前有多家证券公司因为“三方监管”被告上法庭。由于“三方监管”的融资行为非常不透明,去年10月,证监会喊停了该业务。

  “当时风声紧,‘三方监管’确实有所收缩”,李江说,“一方面是因为上面查得紧,另一方面资金方担心市场风险,放资金比以前更谨慎了。”

  但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资金融放的巨额利润以及股票操纵冒险家们的疯狂,“三方监管”很快就开始以另外的方式重复着过去的买卖。

  李江说,所谓的“两方监管”,不过是券商为回避法律风险所做的一种手法,即券商不再在协议中作为第三方出现,以前有甲乙丙(资金委托方、受托方、券商)三方,现在只有甲方乙方。

  但“三方监管”和“两方监管”的实质是差不多的。

  在记者获得的一份券商给客户的资产管理协议中,记者看到,订立协议的只有甲乙两方,甲方是资金委托方、乙方是资金受托方。

  两方的合作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一、首先在指定的券商营业部,甲方开立账户A,乙方开立账户B;

  二、账户开好之后,甲方的资金进入账户A,同时乙方的资金或股票按一定比例(一般为一倍)进入账户B(实际上是履约的保证账户);

  三、A、B两个账户的交易由乙方设定,这意味着可由乙方用两个账户买卖股票,但在合约期间,双方不能转移账户资金;

  四、约定合约期满,乙方给予甲方一定资金承包费用(实际上是融资利息);

  五、如果出现异常情况,甲方的本金以及收益低于一定数额时,乙方应无条件补足,如不能及时补足,甲方有权在证券营业部的协助下平仓并在B账户划转和提取。

  甲乙双方的融资过程这样就算基本完成了。

  在这个过程中,券商营业部不像以往那样作为协议的一方出现,而是只起“协助作用”。

  深圳一家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张宁对本报记者表示:“营业部不作为协议方,主要是规避风险,避免将来出现问题的时候,营业部被告上法庭,并且,证监会已勒令停止‘三方监管’业务。”

  但券商以协助方的形式出现,是否就能避免法律风险?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认为:“‘三方监管’已经成为庄家操纵股市的融资通道,按照《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三方监管协议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将返还原状,即资金受托方需将受托资金全额返还给资金委托方,但大多数情况是,庄家无力赔偿,而券商成了共同被告。”

  对于目前的“两方协议”,他认为:“相关的平仓和提取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出借方在股票出现明显下跌,而借款方无力补入资金的情况时,无权在券商的协助下把借款方账户上的股票私自过户。”

  金律师认为:“作为券商,无权擅自将客户的股票和现金强行过户他人,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谁在提供资金?

  前述营业部总经理张宁说,目前,类似这样的双方监管在一些券商中非常普遍,已经成为营业部争取客户,特别是大客户的重要手段。

  “以双方监管形式为客户融资争夺客户,已经成为营业部这个圈子的潜规则。”

  为争夺客户,营业部成为中间人,也不得不千方百计地为客户寻找资金,如果营业部不去做这方面的事情,就有客户流失的危险。

  而另一方面,一些手中有闲置资金的食利者为获取高额利息也通过营业部以两方监管的形式放出去。

  张宁说,目前资金融出方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李江这样的营业部个人客户,另一类是机构。

  李江这样的个人资金,一般融资额在几百万元左右,通常利息在9.5厘到10.5厘。而一些机构资金,通常是2000万以上起借,一般来说,这样的协议期限有半年或一年的时间。

  而这些机构,有的是上市公司资金,有的是担保公司资金,等等,但这些资金大部分都是银行资金,通过这样的协议流入股市。即使银行贷款资金按7.5厘的成本算,这些公司以9.5厘以上的利息放出来,仍会有不小的收益。“干这种事情的公司有很多。”张宁说。

  “现在资金出借方为了安全考虑,资金与股票的配比一般是1:2,即需要100万元的资金,必须要有200万元市值的股票在账户上。”李江说。

  尽管李江认为几百万的融资还是比较安全,但他也表示,一旦出现庄家崩盘和账户被法院查封这两种情况,自己的资金也会出现麻烦。

  张宁说,无论是“三方监管”还是“两方监管”,实际上都是民间融资行为,目前,这个市场有大量的需求方,也有众多的供给方,这种行为通过行政命令是永远无法禁止的。他估计,按目前沪、深两市上万亿的市值估计,这样的融资额可能达到千亿元。

  在记者结束采访的时候,放贷者李江还郑重其事地对记者说:“你有资金没有,有的话我可以帮你放出去。”(记者谢飞)(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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