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生鲜食品进货须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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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38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未来厦门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及重要采购生鲜食品活动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生鲜食品留样备查。这在即将出台的《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同时,《办法》对目前实行的一些食品安全措施作出了强制规定。有关人士透露,这种通过立法来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在我国处于领先地位。 据厦门工商部门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已经过市政府讨论,基本已成定稿,稍作修改后将经市政府批准并经人大审核。现在食品安全的立法在全国还是空白,有的只是部门规章。《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旦出台,将会是全国第一部食品安全的立法。但他介绍,该法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只就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还不能覆盖整个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 抽检非本市产食品 新规定明确要求,大卖场、生鲜超市等需从本市以外购进生鲜食品的,应当查验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实行抽检;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对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应自行检验。不具备自行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购进生鲜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市销售。 定期发布检测结果 拟出台的《办法》规定,厦门市政府根据该市生鲜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对于这些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政府将制定生鲜食品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建立台账备查制度 《办法》出台后,生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购进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鲜食品方可销售。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生产的生鲜食品由生产基地出具、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生鲜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加大处罚违规者 《办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以及销售未经净化或者净化但未符合规定标准的贝类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