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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截“硕鼠”外逃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0:41 人民网

  人民网记者 宋伟

  贪污腐败官员携一家老幼、卷贪污赃款逃亡他国,如同老鼠偷粮急找“后路”逃窜。如何堵住家里的鼠洞,如何把溜掉的老鼠逮回来法办,如何完善国家法律,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及法律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杨宇冠。

  问:请您分析一下目前产生贪官外逃的法律缺陷。

  答: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反腐败法”。《刑法》、《行政监察法》之中虽然包含了一些反腐败的内容,但不够完整,有关反腐败的政策大量散见于各种内部文件之中,这样难以聚合法制的力量预防和惩治腐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介入对其采取措施,如进行审判和没收犯罪所得。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对其处理,不能对其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措施,使外逃贪官产生侥幸心理。

  问:我国在治理贪官外逃方面的法律举措有哪些?您认为还存在哪些漏洞?

  答:目前,我国治理贪官外逃的法律举措尚不健全。主要是通过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将贪官抓捕回国接受审判,这种方式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常规性。

  治理贪官外逃的漏洞比较多,例如,政策要求县处级以上的官员申报财产,但还没有纳入法律,这种申报其实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与申报所得税和银行账户挂钩。另外,国家政策要求官员的出国证件统一管理,也没有规定为法律,而且不严格,有些官员可能有若干出国证件,为外逃提供了方便。另外,我国的金融监控不到位,官员可以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国外,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问:前年8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12月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您对该公约能起到的作用如何评价?

  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国共同打击腐败提供了很好的机制,各成员国可以利用《公约》预防和打击腐败,而不必与各个国家单独制定反腐败方面的双边条约。《公约》还规定了反腐败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措施,使各国之间的反腐败合作有了统一标准。

  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这个总部设在法国里昂的国际组织,有来自世界各国的360多名警察,24小时关注发生在全球的犯罪活动,发出国际通缉令,协助跨国追捕。例如,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4.8亿美元逃到美国,国际刑警组织协助抓逃,使得余振东隐姓埋名,惶惶不可终日,最后被解回国后,41岁的他已是满头白发。

  问:在封堵贪官外逃中,法律应进行哪些方面的完善和调整?您在立法、执法方面有哪些建议?

  答:国际反腐败公约所能起的作用相对有限,需要我国与有关国家建立双边司法协助关系,特别是引渡安排。在国内建立民事追诉制度,追偿贪官的违法所得刻不容缓。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追诉,然后再由政府与国外政府合作,我们可以通过成功的民事追诉将贪官带走的财产追缴回国。委托外国律师、调查机构,调查外逃贪官在国外的财产状况,然后请求所在国返还。

  问:在监控官员资金方面,法律能做哪些规定进行预防?

  答:加强对于高官出国的监督、控制、监管。腐败活动往往与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金融机构应加强研究和建立验证客户身份、保持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的制度和措施,加强金融情报机构的建设,以收集、分析和传递关于腐败活动或者潜在洗钱活动的信息,遏制和监测可疑资金的跨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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