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姓视角看待公交车超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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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1: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止凡 日前,广州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被交警以超载为由开出罚单(《信息时报》3月22日)。公交车超载,何止广州如此,全国各地的城市几乎都是如此。在我看来,公交车超载问题击中了一个法律的盲区。这一矛盾其实一直都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由于没有交警对公交车进行处罚的先例,而暂时隐藏起来了而已。 可以想见,如果交警严格执法,按照大多数城市目前的公交运力,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公交车对等车乘客视若不见飞站而过,市民乘车将更为困难。而如果按照满足不超载来增加运力,以广州为例,在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至少要增加总量的三分之二才行。这样的话,不但已经捉襟见肘的城市交通将更加拥挤,市民乘车肯定也将付出更高昂的费用。 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公交车超载作出任何特别说明,交警对超载公交车进行处罚于法有据。对于交警来说,处罚公交车超载显然成了一个活性的执法权:不处罚合乎现实,处罚又合乎法律。如果有罚款任务定额的话,当交警每月的定额任务无法完成时,这一活性执法权往往容易异化成“补缺补差”的最佳工具。然而,这已经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 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的现实困境,应该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表明明确的态度。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只能是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乘客需要,以百姓视角作为观察问题的角度。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在讲究舒适之前,首先需要保证市民的出行方便。在这一点上,以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完全避免超载无疑不够现实;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交公司就没有保证市民乘车安全和相对舒适的义务,可以任由其拥挤而毫不增加运力。 笔者以为,公交车超载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跑市区和跑长途的公交车就应该有不一样的规定;再比如,不同时段、不同路段的公交车也应该有所不同。(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