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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审结一宗交通事故纠纷案 伤残6龄童获赔4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1:28 大华网

  本报讯 近日,梅州市中级法院调解审结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年仅6岁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叶某获得46万元的赔偿。

  2003年12月8日,原告叶某在梅江区三角镇东升村村道上玩耍,不幸被通过此路的某公司大货车辗压,造成左下肢、右下肢损伤,分别构成五级、十级伤残。2004年1月6日,交警认定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04年8月,原告向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58万多元。一审后,被告不服,向梅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法官耐心地做被告的工作,在指明被告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的同时,告知被告,原告年仅6岁,在其18岁之前,每2年要更换一次残疾辅助器,18岁之后,每4年要更换一次残疾辅助器,按标准计算至其70岁,更换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就高达40多万元,但受害者所受的肉体、精神上的痛苦,将无法用金钱弥补,作为致害人应给予受害人赔偿。在法官的说服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该公司赔偿叶某各项费用46万元。(黄巢雁)(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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