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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如何证明需方货已收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1:38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3月23电(汪洪新、奚彬)上游厂家说自己给下游厂家发出了近58万元的货,但下游厂家称自己并没有收到。供货方凭借自己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能证明债权存在吗?

  江苏省一家大型企业与一家轴承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但双方在业务交往中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这家企业每次收到轴承公司的货后,也都没有向对方出具收货凭证。截至不久前,轴承公司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认为,对方共拖欠自己货款近58万元,要求对方还款却遭到拒绝。轴承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立即给付所欠货款。

  然而,轴承公司却没有多少有力的证据可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他们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所制作的财务帐册,但这份帐册因为缺少对方的认可,自然没有相应的证明力;他们还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向对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但这也只能证明他们开具了发票,却无法证明对方收到了对应的货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轴承公司处于极其不利的诉讼地位,很可能以败诉告终。

  但是,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简单地判轴承公司败诉。办案法官敏锐地感觉到,轴承公司证据如此不足却仍然提起诉讼,案中很可能别有隐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自主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持轴承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部门调查取证,结果发现:这家大型企业已经将轴承公司提供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了税款抵扣,且抵扣发票总额与轴承公司所诉的供货总数完全一致。如果这家大型企业确实没有收到这批近58万元的货,那么,只有一种解释,即其故意骗取国家增值税抵扣。

  据此,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要求这家大型企业就此作出解释。在事实面前,这家大型企业终于承认自己已经收到这批货物,欠款事实存在。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轴承公司近58万元货款。现在,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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