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倍利息(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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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2:2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
袁先生是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去年12月,他刷卡消费人民币39771.52元。在今年1月25日到期还款日前,他分多次还了这些钱。事后他才知道,由于记错还款额,他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但他惊讶地发现,就是这0.24元,工行在1月31日却对他记账了两笔共计853.9元的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00多倍(前日《人民日报》)! 归纳银行收取高额利息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银行规定———根据工行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如果用户某月没有足额还款,则将对该月的全部消费额收取利息。也就是说,那39771.28元虽然已按时还了,但也仍被收取了利息。工作人员称,此新章程已进行过公告,并以信函方式通知了用户,袁先生没有按规定退卡销户,应视为默认了该章程。 二、国际惯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韩旭升表示,工行对牡丹国际卡的计息方式采用的是国际惯例(前日《北京现代商报》)。 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双方的约定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才能实施。客户不退卡就是同意了银行的“章程”?就足以成为银行对客户实施滞纳金处罚的凭证? 再说,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限制“恶意欠贷”的发生,可是0.24元的资金,究竟有多少“恶意”可言?银行凭自己的“一厢情愿”,就对客户高额罚款,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人之常情,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以“国际惯例”压人,这是当前诸多“霸王条款”的惯例。对于某些“国际惯例”在中国是否适用,在此且不讨论。问题是,有些部门和行业常常对“国际惯例”断章取义,对自己有用的,照抄不误;对自己不利的,悄悄舍弃。按全额计息的国际惯例确实存在,但是,国外一些银行会把讲信用的客户10元以内的欠额忽略不计,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疏忽导致的,而非恶意透支。彭联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