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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损招”当“妙招”(华南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1:45 人民网-华南新闻

  景志强

  据某家长王女士反映,她的孩子在广州番禺某学校读书。新学期即将开始,学校向学生收取本学期的早餐费200多元。王女士于是把钱交给女儿,让其带到学校交费。但令王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女儿放学后把这200多元又带回来了。原来,老师要求:所有交到学校的钱上,一定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在老师看来,学生交款数额巨大,为了避免收到假币,让学生家长在人民币上签名后才收取,这样一来,一旦收到假币,老师也可以迅速联系到学生的家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老师这一招确实能够避免损失,看似“妙招”,实际是“损招”。

  其一,损坏了人民币。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我们国家的一张“名片”。作为法定流通货币,每个人都有正当获取和使用的权利,但每个人在正当获取的同时,也有爱护、不随意损毁的责任和义务。老师要求家长在所交学费的人民币上签字,使人民币被涂画得乱七八糟,破坏了被涂人民币的整体形象,也违背了《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

  其二,伤害了孩子心。孩子们的心灵是天真无邪的,他们满怀着对新学期的憧憬与希望来到学校报名注册,老师却让自己的家长在所交的学费上签字,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了伤害,使他们对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产生了怀疑。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只会让孩子们对什么事情都持怀疑的态度,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与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其三,背离了育人经。学校要引导孩子们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爱护人民币也是好习惯之一。孩子正处在对事物认识的萌芽状态,也是养成好习惯的关键时期,老师让家长在人民币上签字,而当老师再要求孩子们爱护人民币时,孩子们就会以此提问老师。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处事方法,既背离了教书育人的基本准则,也破坏了老师在孩子们心目中的形象,更让孩子们在接受教育时无所适从,根本无法激起孩子们对保护人民币的责任和义务,忽视了一事一时对孩子们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在法治社会里,老师的一言一行都要在法律的框架里行事,这不仅是对老师作为一个公民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对为人师表者的一种特殊要求。任何违背法律要求与责任的行为都会给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心灵上投下阴影,带来无法抹去的印迹。老师要求孩子们遵守法律,自己必须先做表率,孩子们才会在老师的带领下养成保护人民币的好习惯,这不仅是对人民币的尊重,也是对国家法律的敬仰,更是一种爱国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制止学校及老师这种涂抹人民币的“损招”。

  《华南新闻》 (2005年03月2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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