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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餐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服务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5: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问:常在饭店、酒店内看到“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告示。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北京市 马振林

  答: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开瓶费”属于“要约”性质,是餐饮服务合同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主要从如下三方面判断:

  一、是否事前告知。如经营者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或是仅在菜单不明显的位置印有“禁止”或收“开瓶费”的字样,可视为该经营单位未尽明示义务,其与消费者达成的服务合同并无这方面约定,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二、如果行业协会或餐饮业经营者联合声明(规定)一律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而导致公平交易权受损,而且也涉嫌限制餐饮企业间的合法竞争。

  三、“契约经济”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应体现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而不能单方面以“契约自由”作幌子,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甚至设置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或以“行业惯例”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手段。

  中国消费者协会 王前虎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2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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