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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有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华诚 实习生李洋 通讯员齐文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中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将其调整为备案管理。

  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中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4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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