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标“休闲”告倒“娱乐”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出租给别人的房屋因甲醛含量超标,导致承租人无法营业,双方终止合同,出租人却不肯返还履约保证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盐城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因甲醛含量超标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3年10月,盐城市某娱乐休闲中心(以下简称“休闲中心”)与盐都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签下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休闲中心租赁娱乐公司位于盐都新区某花园共三层2000平方米的演艺吧、卡拉OK厅以及娱乐设施、设备。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每年80万元,先付后用,每季一付,如休闲中心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娱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如因环保、消防、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等因素造成休闲中心不能正常经营,娱乐公司负责赔偿,休闲中心有权中止合同。 协议签订后,娱乐公司于2003年10月1日将场所及设施、设备交给休闲中心,休闲中心接收后进行场地整理、调试设备,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0万元。但休闲中心在试营业期间,发现室内空气有呛人的气味,根本无法正常营业。他们随即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发现场地空气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是年的10月24日,休闲中心将租赁场所以及娱乐设施、设备交还给了娱乐公司,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日,娱乐公司向休闲中心送达了一份通知,言明休闲中心拖欠其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2003年第四季度租金17.5万元,决定终止协议。后休闲中心要求娱乐公司归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娱乐公司一直未予归还。为此,休闲中心把对方娱乐公司告上了法庭。 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娱乐公司提供的租赁场所空气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危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故认定娱乐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存在瑕疵,不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用途。协议解除后,娱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依法返还,因此作出了由娱乐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万元的判决。 通讯员 周颖 本报记者 江南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4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