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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房拟定4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36 华商网-华商报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日前完成,有望今年上半年推出

  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可申请购房

  本报讯(记者 李林)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于日前完成,目前已上报市政府,经修改审批后,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三口之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由于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出台较晚,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卖给中低收入家庭,这明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初衷不符,对此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实施细则,从各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管理,以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圆购房梦。

  购房者必须符合四条件

  按照《办法》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上);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低于或等于在本市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六分之一。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调查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按照目前西安市商品房平均价格2500~3000元/平方米计算,家庭年收入线标准应为年收入25000~30000元。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人均住房标准由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国家公务员现住房面积低于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买房者收入状况须公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提出购房申请,并如实填写《购房资格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在申请人证明材料齐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示。

  对于在媒体上公示十天后有投诉的,由有关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予以审核盖章,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并核定申购家庭可购买的面积。该《审核表》有效期一年,过期后可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持经过审核的《审核表》自行到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在《审核表》规定的面积以内,按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部分,须补交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同地段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款。差价款交齐后,发给《准购证》,购房人获得《准购证》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合同备案。该《准购证》是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要件之一,应及时交回售房单位。

  买房5年后可上市出售

  《办法》草案规定,西安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家庭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三口之家可购买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的房型(二人按三人计),以上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购买资格审核的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在销售时,必须在购买人所持的《审核表》上填写购买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代收买房时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款,已经在购买时缴纳过的部分,在上市时不再补缴。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未住满5年确需出售的,只能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仍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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