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权一审被判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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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7:48 潇湘晨报 |
本报讯昨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案: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提出上诉,两名辩护律师也表示将继续提供免费辩护。 昨日上午,芙蓉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芙蓉区法院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院由此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并赔偿死者姜伟父亲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98.78元。 对于辩方提出的黄中权符合无限防卫条件、撞死劫匪无罪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解释:姜伟与同伙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边跑边持刀对车内的黄中权挥舞,其行为是为阻止黄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急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中权作为一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其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当,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关于黄中权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黄中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黄中权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中,死者姜伟的父亲姜再生提出了包括1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12.6万元赔偿要求,这一要求得到一审判决的部分支持。 一审宣判后,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而两名辩护律师也表示将继续为其提供免费辩护。 记者 黄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