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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丢了可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8:12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税务部门获悉,今后机动车辆丢失后可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辆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光霞 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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