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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部门详解《千手观音》版权之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9:02 光明网-光明日报

  记者 陈宗立

  本报兰州3月23日电

  就舞蹈《千手观音》版权之争,甘肃省版权局负责人日前指出,文艺作品的名称是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其内容、情节有所不同,但名字一样,也会被视为抄袭或侵权。这意味着中残联艺术团在注册了《千手观音》后,甘肃省艺校原校长高金荣女士上世纪90年代所创作的舞蹈《千手观音》将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著作人在完成独立创作后,不管是否登记,著作权随之产生,它不同于商标和专利,只有在登记后才产生所有权。中残联艺术团对《千手观音》进行了版权登记,如果甘肃省艺校或是高金荣认为自己创作的舞蹈《千手观音》在中残联艺术团之前,可向版权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并提供创作过程及早于他人创作的大量证据。也可就此与中残联艺术团协商,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人就《千手观音》版权问题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讲,办理了登记的作品,并不妨碍同类题材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以中国传统内容为素材创作的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都能享有版权,否则就会阻碍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弘扬。该负责人说版权登记是版权管理部门根据著作人自愿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版权登记只是对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出一种初步确认,主要是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传播,在作品发生权利转移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充当一种类似于产权归属证明的证据。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并不保护作品所要阐述的思想、观念等。现在一部《千手观音》进行了登记,但这并不表明别人就不能再用《千手观音》这个标题,“千手观音”来自佛教文化,民间早有很多表现观音形象的作品,对于这个相同的题材,不同的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运用自己熟悉的方式,创作出不同形式的《千手观音》。现在已经登记的春晚版《千手观音》,如果不存在侵权问题,由于音乐、主造型是其作品的核心,其他院团就不能随意使用。

  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作者就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版权,都可以拿到版权部门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即使有人已经登记了,也不能排除其他此前已经创作这个题材的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更不能排斥尚未创作的作者就这个题材进行新的独立的创作。

  至于同一题材的多部作品到底是否侵权,必须由权威部门作出鉴定。如果侵权成立,登记部门便会依法撤销现有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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