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述职不该在评议会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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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9:15 人民网 |
郭增明 述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所任命干部监督,更好地支持“一府两院”依法推行工作的有效措施。当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一般分为准备发动、调查研究、述职评议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在实践中,笔者觉得,干部在评议会上作述职报告弊大于利,理由有三: 一、干部在评议会上述职报告易误导评议人员 当前一个普遍现象是,干部在述职报告中大都奢谈成绩,回避问题,推诿责任。成绩一大堆,问题和不足一般冠以“不够”、“缺乏”等空泛的字眼或者没有。评议人员在听取述职后很容易被述职报告误导,影响评议的客观公正性。 二、评议应该以调查小组调查报告为依据 坚持实事求是,是人大常委会搞好述职评议的基础和前提。调查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认定,向人大常委会写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调查报告。评议人员评议述职干部应以调查报告为依据,一分为二、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成绩要肯定,问题要找准,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合情合理,这样有利于述职评议对象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搞好整改工作。 三、评议阶段是对干部的定性阶段,应对干部的工作作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是听取本人的汇报。将干部述职放在评议会上进行,违反了评议的本来愿望和客观原则。 解决的办法: 一、可将干部述职环节放在调查研究阶段进行,这样有利于调查小组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与实绩,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二、评议大会可先由评议调查小组组长作关于对被评议人员的调查报告,再由参加评议的人员分组评议或者联组评议;最后由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票。三、述职干部可以参加评议大会,但其任务已不是述职,而是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时,进行解释和申辩。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