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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业主联名建议撤销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9:27 南方都市报

  近百业主联名建议撤销新规

  称《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部分内容超越政府权限,有违国家法律法规

  本报讯(记者方常君)“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一定要有深圳市户籍,这不是歧视吗?”昨天,一份由50多个小区近百名业主联名的建议书被送达深圳市信访办和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他们认为新近出台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详见本报2月1日报道)部分内容超越了政府权限,部分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侵犯了业主基本权利,希望政府依法撤销《规则》。

  巧合的是,经深圳市政府及福田区委、区政府决定,学习和贯彻《规则》动员大会暨培训班昨天在福田会堂举行开班仪式。福田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主要负责人、各社区辖区民警等人员参加了培训班。另外,福田辖区业主委员会100名代表也被邀参加培训。

  《规则》出台后引起广泛关注,为了学法、懂法、学会依法维权,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深圳数十个小区自发组织学习。昨天联名建议撤销《规则》的近百名业主分别来自益田村、福民新村和福民村等50个多小区,他们说,这是他们学习《规则》一个多月后的结果。

  建议书认为,《规则》部分内容超越了政府权限,部分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侵犯了业主基本权利,希望政府依法撤销《规则》。

  维权业主们在建议书中罗列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物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普遍化,物业公司收费高服务差,物管企业把业主当成被管理对象进行管理;二是主管部门不履行对物管企业的监管职责,对于物管企业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不作为。维权业主还对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中的部分规定提出质疑,只有深圳户籍业主才能当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社区居委会有权解散业委会等规定成为业主质疑的主要内容。

  建议书部分内容

  1质疑 物管对象该不该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规则》第4条规定: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疑理由: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但物业管理是指“物管企业对物业管理之行为”而不包含对物业的主人——业主的管理,也不包括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把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当成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物业主管部门不是该组织的上级机构,无权对其管理,依法只能是监督、指导。

  2质疑 街道办事处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无法律依据?

  《规则》第5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质疑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是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只是群众自治组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予办事处、工作站或居委会具有组织选举的权力,更没有授权其指导和监督,《规则》的这一规定超出了《条例》本身。业主们认为,让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没有法律依据。《规则》这一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冲突的地方。

  3质疑 区级主管部门有无权力解散业主委员会?

  《规则》第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

  质疑理由:该红头文件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无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5条已有明确的规定,而《规则》没有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硬性规定,在属于红头文件的《规则》中对业委会设定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依《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红头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4质疑 筹备组组长由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是否侵犯了业主组织选举的权利?

  《规则》第14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交由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质疑理由:业主权利来自业主私人物业产权,建立业主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私人物业。业主委员会不是权力机构,不是行政机关,筹备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权利,选择谁做自己利益的代表,是作为物业主人的基本权利。有什么样的筹备组就必然有什么样的业主委员会。《规则》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的位置交由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侵犯了业主依法选举的权利,客观上为物管企业抢夺业主委员会的控制权制造了机会。

  5质疑 限制业主自行召集业主大会有没有法律依据?

  《规则》36条规定:除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质疑理由:业主具有管理自己家园的权利,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及部门同样有提出质询、诉讼和召集罢免的权利。业主有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维护权利,限制业主召集业主大会,变相限制了业主维权。

  6质疑 非深户业主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否户籍歧视?

  《规则》第4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深圳户籍的委员担任。建议理由: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业的权益,当然包括了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质疑理由: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均享有参与管理私人物业的权利,应不分种族、籍贯、性别、贫富等享有被选举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深圳市政府允许其依法取得物业所有权,自然无理由限制其参与管理自己物业的权利,而《规则》中的规定却违反了《条例》规定的精神,属于户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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