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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华接班人任期锁定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9:29 南方都市报

  香港特区政府下月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

  董建华接班人任期锁定两年

  本报讯香港消息 香港特区政府22日向立法会递交了《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拟修订现有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建议若行政长官出缺,补选特首任期应为原任行政长官的余下任期。有关修订的建议,已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草案将于今日刊登宪报,4月6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按照修订草案,董建华的继任将为两年任期。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文件,指出有需要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以明确凡行政长官职位出缺,新选出的行政长官任期,应为已缺位的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因此建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条,加入新条款,以明确规定当行政长官职位在“行政长官去世”或“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长官职务”的情况下出缺,填补出缺的新行政长官,任期为原任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

  文件亦指出,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审慎地研究行政长官出缺后补选的特首任期,意见是在此情况下所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任行政长官的余下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亦支持这个意见。

  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22日表示,有信心可以争取到立法会支持,政府将尽一切努力使7月10日的行政长官选举能够顺利进行并如期、合法产生。同时林瑞麟还强调说,特区政府已注意到立法会内外的要求,会未雨绸缪,考虑提请人大释法的可能性。

  原有条例及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条

  (1)行政长官的任期

  (a)为5年;及

  (b)由其就任行政长官的日期起计,而该日期为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书中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

  (2)行政长官只可连任一次。

  (3)行政长官任期于何日开始须借宪报公告公布。

  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

  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条加入新条款,以明确规定当行政长官职位在“行政长官去世”或“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长官职务”的情况下出缺,填补出缺的新行政长官,任期为原任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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