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广东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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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1: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黄锐)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从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深圳除外),预计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减收税款3.14亿元。 据了解,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2003年广东省第一次全面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实行两年来,每年免征增值税达5.5亿元,有近40万业户享受到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社会困难群体的税收政策,广东省国税局决定今年再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标准见右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幅度执行。 据统计,目前广东共有增值税纳税人128万户,其中个人及个体工商户90万户。这次调整后,全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业户将增加17万户,占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近半数,预计全省每年因此减收税款3.14亿元,使全省每年在起征点以下免征的增值税达8.6亿元。 广东省国税局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要继续严格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 起征点:亦称“征税起点”,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