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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改房上市不再需单位同意 紧接A1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1: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第十二项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第九条第(二)、(四)项,删除了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原先的《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第九条第(二)、(四)项规定,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或是“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第十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副所长黄文雄告诉记者,其实该规定目前已经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实施了,现在市民在办理房改房上市手续的时候,不用单位开同意的许可证明,单位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地产工作人员王小姐表示,以往出售房改房,业主要填一份《房屋买卖咨询意见通知》交给原产权单位盖章,现在该程序已经免除了。而且,以前业主卖出房改房的价格须经单位同意,如果卖出价低于房改房原来的价值,单位往往要求优先购买,现在则免了这些麻烦。

  广州市有房改房近60万套,占全市存量住宅的49.23%,近两年平均每月约有3000多套房改房进入二手市场。(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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