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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保患病理赔引发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1:36 兰州晨报

  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开进行二审

  本报讯(记者陈霞)3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现为甘肃分公司)诉永登县第二中学薛亮(化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是2004年12月经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05年1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在3月23日的庭审中,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永登县苦水镇苦水街村的薛亮是永登县第二中学的高中学生。

  2002年9月2日,永登县第二中学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在学校给薛亮及全校同学签订了《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学生短期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和学校签订了一份总的保单。薛亮在保险期间,于2003年1月15日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慢性肝炎,花去医疗费用25664元。

  随后薛亮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人身保险理赔金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04年9月,薛亮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告到永登县人民法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认为,薛亮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所以薛亮不属于理赔的对象。

  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对薛亮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予补偿,并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赔偿薛亮医疗费13138.07元。(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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