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城一商场昨因肖像权纠纷被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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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2:19 桂龙新闻网 |
员工的照片可以被单位随意用来做广告吗?在南宁打工的韦女士就是因为不满单位的这种做法,和原来工作所在的商场对簿公堂。昨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 据韦女士介绍,2004年12月16日,她在南宁市南方大厦服装广场门口进行促销活动,商场主管张某给她拍了几张照片。过了没多久,韦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制作成广告刊登在杂志和商场印制的宣传单上。 因为不堪忍受周围人的各种议论,在要求南方大厦停止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广告无果的情况下,韦女士只好于1月17日辞掉了这份工作。 韦女士认为南方大厦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起诉其服装广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广西南方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 南方公司对此辩称,韦女士在拍照之前已经知道其照片将被用来做广告,并且在她辞职后,商场曾经一次性支付给她照片使用费200元。因此,商场将保留对韦女士反诉的权利。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律师点评 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的莫桂森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据此,商场要将韦女士的照片用做广告宣传,就必须取得韦女士的书面同意,即使口头同意也是无效的。 来源: 南宁晚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姚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