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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负责任但是损失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3:36 大众网-农村大众

  原告租用被告的面包车,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致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而被告则以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而拒绝赔偿。法院判决:虽然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是原告的损失要赔。

  2004年10月24日上午,陈祥梅与楚桂霞、李成爱一起租用被告荆玉恩驾驶的面包车去中楼镇马亓山,途中与莒县寨里河乡唐家河水村唐士道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陈祥梅受伤,住院治疗45天,花费5964元,伤情经法医鉴定,外伤恢复期为伤后4个月,支付鉴定费230元。该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士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12月15日,陈祥梅诉至莒县法院,请求荆玉恩赔偿各种损失。荆玉恩则答辩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因此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和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荆玉恩赔偿陈祥梅各种损失共计8322.20元。

  崔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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