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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5:52 青年时讯

  本周,在耶鲁法学院的课堂上,我们讨论下列案例:某官员在当地深孚众望,但由于得罪了上级领导,于是挑出其“腐败”问题,进行起诉。现在的情况是:该官员的“腐败”问题并不严重,相比周围其他人来说甚至还算是好的,那么他能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进行辩护呢?

  某环保组织成员在一林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为与当地盗猎分子作斗争,私自买了猎枪等防身武器,由于该组织的成员向外界透露了当地政府保护野生动物不力甚至包庇犯罪分子等事项,惹恼了有关部门和人士,于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将其逮捕。表面看,罪证确凿,但熟悉内情的人却愤愤不平:我们的法律究竟要保护什么、打击什么?难道是要被坏人所用、来打击报复好人吗?

  类似这样的困惑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尤其如此。以时下中国为例,由于新旧体制转轨等原因,腐败的机会增多,使官员的腐败几率也相对较高,以致有人估计,若严格按照刑法贪污、受贿5000元即构成犯罪的标准,那么将有不少官员处于不查则已、一查就会有事的境地。

  在此情形下,若严格奉行法条主义,只就事论事,会不会造成法律真的偏离其本来目标、使法律沦为被某些人用来整人的工具呢?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不过,耶鲁大学葛维宝教授的意见显然能给我们以启发:在此类案件中,“政府恶意”显而易见,检察官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酌情不予起诉或者可以避重就轻地策略性起诉;而法官也应当允许被告方将“政府恶意”作为一种减免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在定罪判刑中加以切实考虑。

  作为对此种观点的补充,曾任美国联邦检察官的耶鲁大学柏恩敬研究员介绍道: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确实是允许将“选择性起诉”作为一种辩护理由的。

  类似这种“选择性起诉”的辩护理由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是允许的,比如法国。可见,法条的严肃性固然重要,法律的精神却更为重要。在倡导法治、培育法治精神的进程中,我们既要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时刻记住法律的目标,深明法律的大义,否则就很可能一叶障目,非但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得不偿失,甚至助纣为虐。

  摘编自《新京报》3月20日刘仁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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