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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增加到16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8:00 人民网

  人民网济南3月24日电 记者宋光茂王申占报道为适应入世给我国涉外商事审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案件诉讼实行集中管辖的规定。今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山东有权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由原来的6个增加到16个。新增烟台、淄博、东营、威海、泰安、临沂、潍坊、日照、滨州、济宁10个中级人民法院。

  有权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增加后,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保持不变。淄博、烟台、日照三个开发区法院有权审理本辖区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也作了相应调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德州市、聊城市;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泰安市、莱芜市;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宁市、菏泽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临沂市、枣庄市;青岛、东营、威海、潍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烟台、淄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市以内不属于开发区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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