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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和购房者要注意,购房合同须看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8:52 南京报业网

  实习记者 徐棣报道

  【江苏商报报道】本报前几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南京幸基房产公司多收房屋装修款一事报道见报后,引起了南京幸基房产公司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了解此事的相关情况,昨日记者再次走访了南京幸基房产公司。

  南京幸基房产公司的韩经理向记者介绍,这几天该公司领导一直在协调处理此事,本着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答复的前提下,公司的相关领导还和消费者见了面,并向消费者耐心地解释了房屋装修合同的有关内容。

  “消费者向我们反映问题是好的,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但同时也要仔细查看合同的。”随即韩经理向记者展示了与那位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记者看见这套精装修房的装修款是以整体付款的方式一次性付清的,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今后要调整价款。“在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条文中这叫固定价,签订合同时是整体签订装修条款,最后以一次性付款结清。我们公司和那位消费者正是按此条款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韩经理随即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法律文件。记者看见该法律文件规定上写着“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既然合同定了,我们公司就会遵从约定。这位消费者的房屋装修造价,是以整套房子装修价格来决定。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面积少于合同面积,但此误差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根据合同不能退款。相反该消费者的房子如果产权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我们公司也没有理由向消费者索要多出的装修款。再次我们公司在装修的具体项目上,对使用瓷砖的大小、门的大小、地板的尺寸、乳胶漆的多少并没有直接的影响,该用多少我们还会用多少。”

  当记者向韩经理反映,消费者是听了售楼小姐多退少补的承诺而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的。韩经理是这样解释的,“我们签订装修合同前,首先是让购房者看一套样板房,然后签订装修认购单。购房者认可后,我们才会正式签订装修合同,同时装修合同中对材料的品牌质量有明确的约定。”随后记者见到了这份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认购单,在此认购单第4条写着:口头承诺未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公司概不承担其责任或承担费用。

  最后作为商家南京幸基房产公司也没有推卸自己的责任,一位宋经理表示,“虽然按合同来说商家不应该负担费用,但我们应该再次和消费者强调合同的有关内容。这是我们的失误,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到这些,让每位购买者都成为一个明白的消费者。”

  经过对此次纠纷的深入采访,记者发现问题症结在于合同的签订。合同是双方交易完成的“事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精装修房日趋普及的今天,这类合同应该如何签,作为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本报明日将继续跟踪报道。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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