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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庆典放烟花 炸伤玩童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5:4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前不久,罗山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因开业燃放烟花而致人烧伤的被告林某赔偿对方医疗费等费用2170元。今年1月8日上午,林某的鞋店开业,为营造声势,遂在门店前燃放大量烟花,路过该地的7岁儿童李某不禁停下来玩耍观看。恰在此时,一枚炸裂的烟花飞溅到李某身上,接着全身着火。毛发被烧焦,脸部、手臂被烧伤,旁观人见状忙将火扑灭,并将李某送往医院就治,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后不久,原告父母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在其门店前燃放烟花,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自己点燃的易爆物品炸伤了在此玩耍的李某,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使原告擅自到点燃的烟花处玩耍造成烧伤,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⑩6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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