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因操劳残疾 法院判继女赡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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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5:4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继父张胜与继女张丽的母亲王枝结婚已经15年之久,当初结婚时,张丽只有5岁,张胜对张丽如亲生女儿,供她上学,后又为她安排了工作,可现在张胜与王枝因感情不和离婚后,自己又患重病而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张胜无奈便要求张丽给付赡养费,张丽却说:“你与我母亲已经离婚,不再是我的继父,我不应该给付你赡养费。”张胜便一纸诉状将张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丽与自己的继父女关系没有终止,并给付赡养费。原告诉称:“是我把被告从5岁养大,抚养关系已经形成,我和被告的继父女关系不能因我与被告母亲离婚而自然终止,现在我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被告应该给付我赡养费。”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母亲已经离婚,我们之间的继父女关系自然终止,我不应该给付原告赡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已与被告母亲离婚,但原告与被告的继父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在原告抚养被告十几年和现在原告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告应该给付原告赡养费。被告如果想终止与原告的继父女关系,必须在履行了相关义务以后,才可请求法院予以终止。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不能自然终止,被告应该给付原告赡养费。⑩3李素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