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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亟须中介法(访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5: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邓晓霞

  消费者遭遇“黑中介”时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应如何对中介市场进行立法规范?2月28日,记者采访了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

  记者:消费者遇到“黑中介”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景明: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与“黑中介”交易。其一,消费者应作必要的市场调查,选择合法的中介;其二,“黑中介”往往以优惠条件做诱饵,消费者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其三,与中介组织谈判应处处留心。“黑中介”为引诱消费者上钩,往往做出很多不切实际的承诺,消费者不要轻信。一旦发现破绽,应立即终止谈判。如果受骗上当,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提出申诉。同时,要注意搜集该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其散发的宣传材料、广告,与其进行交易的收据,保留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不论是通过消协调解,还是通过行政申诉,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充分的证据是根本保证。遇到“黑中介”一定要积极维权,不要消极放弃,否则就会纵容它。

  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以及中介违规行为是如何规范的?有何不足?

  吴景明:我国现行涉及中介服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专门法律、法规当中,非常零散,不成体系。现有《城市房地产法》、《证券法》、《仲裁法》、《拍卖法》等与社会中介组织相关的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如《认证认可条例》、《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不同行业的中介机构一般都规定了设立条件、审批、设立程序和惩罚措施。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严重滞后,不仅没有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彼此冲突的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介违规行为惩处不严,对其从业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为一些不法的中介组织素质低下的从业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做假账、乱收费、提供劣质服务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鉴于此,要规范中介组织及其行为,应做到有法可依,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将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活动纳入到统一的法规当中。同时,修订、充实现有的各专门法律法规,增加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各法相互协调。

  记者:国外关于中介的立法状况如何?有无值得借鉴的地方?

  吴景明:美、法、德、日等国都已形成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因为这些国家都以立法规范、政府扶持、严格准入、资格审查和严格责任追究为主要特征。我国在规范中介组织方面应作一些改进。第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我国虽然实行中介机构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但由于标准不一致,监管机构把关不严,往往只发证不管理,导致大量的低素质机构及人员进入市场。为此,在人员资格管理方面,要创设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择优发证,并对学历、实务年限、业务知识、犯罪记录甚至信誉记录等作出具体限定。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净化中介市场,不给黑中介任何生存空间。第二,建立中介机构组织严格责任追究制和业务失误赔偿制。如果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欺诈当事人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违法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受益额或消费者的损失额以及损失的银行同期利息。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25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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