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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将受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8:33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相关法规认定为偷税,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洪进 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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