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转移园区共享资源 汕头迎来与珠三角联手新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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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1:02 大华网 |
本报讯汕头即将迎来园区发展的新契机:省政府最近出台了《关于广东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山区或东西两翼地区政府可在本地设立产业转移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利益分成。 鼓励珠三角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 据了解,此举旨在鼓励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发展,促进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广东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外商到山区及东西两翼投资动力不足,山区及东西两翼特有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滞后;而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多年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招商引资优势逐步弱化,经济发展后劲乏力逐步显现。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是推进全省土地资源共享,实现珠江三角洲资金、管理、信息、品牌与山区及东西两翼土地、自然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 园区转移实行利益分成《意见》指出,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形式,是转移双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由山区或东西两翼地区政府在本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下同),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利益分成。园区建设遵循市场导向、优势互补、集约化发展、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原则,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作双方财政结算。合作双方利益分成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地财政。蔡毓生(来源:《汕头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