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物业欠费能否“认房不认人”?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1:20 大华网 |
本报讯本报昨天《新业主须替老业主补缴物业欠费?》一文刊发后,在物管企业中引起较大反响。不少小区物管企业人士来电讨论,他们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物管企业的确应向老业主追讨物管欠费,但问题是现在有的房屋业主更换频繁,物业公司催缴管理费找不到“债主”,最终只得自认倒霉。 记者曾采访过的本市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一番话说出了同行的普遍心声。该负责人称,该公司曾碰上这么一宗典型事例,陈先生购置了一套房产后并没有入住,4个月后他将该套房产售卖给蔡先生,经常出差的蔡先生也把新家当成了“驿站”,不定时回家居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好不容易“逮”住了蔡先生,并要他缴交物管费,蔡先生虽然口头表示愿意付费,但不料两个月后又将房产易了主。陈先生不知“下落”,蔡先生一走了之,新业主郑女士又不愿为他人买单,最后物业公司成了“冤大头”。以一套150平方米的商品房为例,业主每月需交纳几十元管理费。在一个拥有500套住房,建筑面积达到6万平方米的小区,如果有10%的业主拖欠管理费,那么1年下来物业公司损失将达10多万元。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物业公司的经营成本较大,而管理费作为其微薄利润,只占总体收益的10—20%。针对业主的拖欠费行为,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便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成本开支,但这显然违背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有的物业公司自掏腰包以维护自身品牌,最后陷入被动局面。 针对房产业主频繁更换造成的拖欠物管费的现象,有的物管企业经营者也谈到,现在二手汽车交易红火,有的车主为逃避规费没有依法交纳,但有关部门处理时都是“认车不认人”,反正只要车辆年审等手续不全,驾车者被有关部门查获时就得依规交费,所以对这类拖欠物管费者是否也能以“认房不认人”原则对使用者追讨欠费,这样物管企业才不会亏本经营。 对此,有关人士建议,交易双方为避免纠葛,购房者最好到小区物管处查询卖家是否有欠款,并及时更新住房相关信息;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产买卖业务时,不妨也让双方出示物业管理费结清凭证。(子海林鹏)(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