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苏丹红”索赔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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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1: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王文琦 专栏 在“苏丹红”事件报出后,有关如何向不良商家“索赔”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按道理,“苏丹红”具有致癌性,“肯德基”销售的5种食品“涉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当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然而,从法理上看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到了现实操作层面就不那么容易了。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消费者很难向“苏丹红”食品生产和提供商提起侵权之诉。这当中的难,有两方面,一是举证难,二是损害鉴定难。一般消费者,都没有向“肯德基”这类的商家索要发票的习惯,人一走出餐馆,几乎无法证明自己曾在该商家餐馆食用过含“苏丹红”的产品。在损害鉴定方面,人体摄入苏丹红,并不会立刻出现身患癌症的结果,其损害程度有多大,或者在多长的时间内有可能产生致癌结果,都是未知数,消费者很难获取有关的鉴定结果。法律人士认为,由于这两方面的举证困难,很难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消费者胜诉与求偿的机会甚微。 “苏丹红”事件后,上海一市民拿着在“肯德基”消费的发票,向百胜集团提出索赔。理由是他和怀孕8个月的妻子在上海一家“肯德基”吃过新奥尔良烤翅。“肯德基”方面书面承诺,同意如果将来母婴因此造成身体损害,将进行赔偿。显然,这个“书面承诺”只是商家的缓兵之计,就像“法律白条”一样,何时兑现,如何判定“因此造成损害”?都不是消费者能左右的。 那么,消费者是否一定要等到侵权行为出现后果后才能求偿?笔者认为,在违反国家标准的食品责任认定方面,由于损害后果潜伏期较长,应当把侵权行为的完成(消费者食用过商家提供的有毒食品之时)视作侵权责任的构成。比如,“肯德基”向消费者提供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消费者食用之后有害有毒物质已进入人体,即应当认定“肯德基”侵权,而不是要等到损害后果产生才能让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很容易给某些短命公司赚取暴利注销散伙逃避责任的机会),这将大大方便消费者及时获得救济。 食品安全牵涉众多受害者,为此,还有必要完善共同诉讼机制,支持广大受害人联手向不法厂商提起损害赔偿,巨额的赔偿往往导致违法者倾家荡产,加大其违法成本和风险,这也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全社会的食(产)品安全。(来源:广州日报) |